正文

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和盛幼儿园章程 20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依法执教,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与法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幼儿园全称为: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和盛幼儿园;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府通路3099号东宫美阁小区内; 邮政编码为:611130。

第三条  本园是温江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温江区公立性质的普惠幼儿园——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和盛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事业机构。

第四条  招生范围为温江区和盛镇街道辖区以及周边地区部分适龄儿童,办园规模为6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

办学宗旨:幼儿园以科学、规范加特色为办园目标;以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于社会为宗旨。

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契合国学内涵:文化润心灵、科学育儿童;以“谦和懂礼仪、活泼爱运动、自信有创意、聪慧喜诗文”为目标,以“自然、自由、爱”为园风,以“求真、务实、创新”为教风,以“动手、乐学、好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内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事务,对外代表幼儿园。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办园决策权。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发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园方向作出决策,实现目标分解。任务到人,监控指导。听取反馈,提升完善,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推进幼儿园发展。

(二)人事管理权。负责领导和组织园内管理体制改革,制订相应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使改革不断深化、完善,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

(三)保教工作管理权。园长有权对本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改革实验,以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第七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幼儿园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入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园长应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玩具目录,改善和充实办园条件,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园舍、设备的效益,使园舍与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幼儿园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幼儿园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利费用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幼儿园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内教职工、幼儿家长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幼儿园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园长聘任。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或其他违反本章程、违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专职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以在园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园级专家委员会,在幼儿园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岗位责任制。

在上级主管部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幼儿园设立各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岗位奖惩制度等,确定各岗位工作范围、任务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内设机构:幼儿园设副园长,副园长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幼儿园依照工作性质和专业分工不同,设立三方面的职能组织:保健组、教育组、后勤组,贯彻指挥决策,从各方面创造和改善幼儿生活、活动和教育所需的环境条件,负责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幼儿园的基层行政单位是班级或班组。在园长或业务园长的领导下,担当保育和教育幼儿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幼儿园本着奖优罚懒、优质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的一般管理制度包括: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等。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班级管理包括生活管理、教育教学、家园活动和社区活动

幼儿园班级管理要建立开放民主的班风,让幼儿学会管理自己;让幼儿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公开、公正的民主教育;使幼儿成为自信的人—-搭建赏识教育的平台;让幼儿做主动的学习着—-创造艺术、有效的教育方法,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教师要保证幼儿的身体正常发育,心里健康成长,为幼儿积极创造一个肯定、激励、民主、宽松的氛围,以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让幼儿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生存、最终学会做人。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幼儿园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 

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园风、教风和学风。 

幼儿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 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个体、小组、集体为主的活动组织形式,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是幼儿园整体园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科研活动的任务是从日常教学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通过从日常教学工作中积累经验,加以总结使之能够上升到理论层面,指导日常教学工作。

教科研活动应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具体表现为设立明确的教科研活动目的,拥有尽可能详尽的教研活动内容,制订明确的教研计划,掌握基本的教学研究步骤、程序和根据分析等专门技能,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园办学水平,促进“科研兴师”和“科研兴园” 。

一、成立教科研组,明确职责,做到有近期、远期科研工作计划。 近期: (学期、学年科研工作计划) 远期:三年科研规划;期初有计划,活动有记录,期末有总结。

 二、教科研的内容的确定应遵循超前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针对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本园的实际出发,围绕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 改革和实验研究。

三、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已有的条件,力所能及,从那些范围较小的,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入手,尽量和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结合。

 四、从幼儿园科研规划课题指南或本园承担的区、市级课题的子课题选题研究。

五、凡是课题申报成功或被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对课题开展定期的专题探讨,发动组员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汇报课,反映研究的情况, 并及时做好阶段性成果或课题的总结性论文,力求取得成果。

六、幼儿园对教师课题研究情况进行考核,教师教科研资料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以教职员工为主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家长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 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制,规范德育工作管理。推进幼儿园德育课程建设,拓宽幼儿园德育工作途径,创新德育工作方法,完善德育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加强幼儿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开展“好习惯伴我行”、诚实守信、珍爱生命和法制教育等系列活动,建设文明校园,提高幼儿文明行为规范素养,促进幼儿道德素质的发展。

三、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旋律,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主线,组织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结合国学教育深入推进“忠、孝、雅、诚”主题教育和“读好书”活动,力求活动取得实效;开展爱国、爱家乡、爱幼儿园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师生关注国家的发展,立志为祖国富强而读书。鼓励幼儿及家长走进社会,走向生活,锻炼幼儿自我教育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四、抓好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强化科学管理,推进规范办学。建立学员注册、考勤、考核制度,做到“孩子入学、家长入校”,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传授科学教育孩子的知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着力抓好家长学校教材建设,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家长教育材料。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教学质量。树立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辐射和带头作用,促使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儿园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幼儿园通过户体活动等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户外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户体运动会。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幼儿园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幼儿园室内外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幼儿园实施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温江区和盛街道辖区及周边地区部分适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幼儿园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金和帮助; 

三、对其阶段发展能获得正确、公平、积极的评价,

四、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杜绝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及时获得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保护、脱离家庭的保护。

五、幼儿园和教师不得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幼儿园和班级的各项要求和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园,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参加幼儿园各项活动,养成良好的活动习惯和规则意识 

5.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幼儿园的各种公共设备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 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积极做好幼儿阶段的幼小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九条  提供幼儿自我服务和为他人服务的平台,培养幼儿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幼儿评价制度,引导和支持幼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教师对违反幼儿园各项规则的幼儿、行为习惯不好的幼儿予以引导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 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幼儿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 平。 

第三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 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 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 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幼儿园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个人档案, 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 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户体活动场地、图书室、生活体验室、广播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 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 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 新模式、新方法。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按上级要求聘请兼职教师。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园级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推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户外活动场地。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区域教育资源需要,建立幼教联盟组,发挥幼儿园之间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幼儿园间相互发展。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 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幼儿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根据园实际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成都是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都师范学院附属和盛幼儿园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